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水利工程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