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在饮用水源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开展任何经营性活动。在其他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