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第四条有效市及各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主管机关,负责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和管理。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