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第三条有效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可以对其内部的会议室、图书室、非营业性娱乐场所等,设定为禁止吸烟的场所,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