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