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