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收到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后,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草案进行审议或初步审查,提出审议意见或者初步审查意见,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初步审查地方性法规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其他地方性法规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