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起草第十一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建议、有关方面意见和论证情况,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编制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应当向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征求意见。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