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于每年第四季度对各方面提出的立法建议和意见进行综合研究,并按照立法规划的安排,提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下一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