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立法建议项目列入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前,应当进行论证。

立法建议项目的论证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