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起草第十条已修改立法建议项目列入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前,应当进行论证。立法建议项目的论证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