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三章 厂务公开第四十二条有效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厂务公开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厂务公开的责任人。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