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三章 厂务公开第四十三条有效厂务公开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厂务公开责任人组织提出厂务公开方案;(二)厂务公开领导机构审查和通过公开方案;(三)厂务公开领导机构按照方案确定的具体内容、时间、范围和形式进行公开;(四)厂务公开领导机构对公开情况实施监督,并组织收集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五)厂务公开领导机构应当自收到职工意见和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工反馈。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