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三章 厂务公开第四十一条有效企业可以通过下列形式实行厂务公开:(一)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二)向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报告或者通报;(三)召开厂情发布会通报;(四)一般性事项可以采取设立厂务公开栏,或者通过企业内部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板报等形式公开通报;(五)便于职工知晓的其他形式。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