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三章 厂务公开第四十条有效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外的企业实行厂务公开,除公开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职权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公开下列事项:(一)辞退、处分职工的情况和理由;(二)评选劳动模范和优秀职工的条件、名额和结果。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