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实行厂务公开,除公开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职权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公开下列事项:

(一)企业投资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等重大决策事项;

(二)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完成情况,经济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和大额资产处置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和投标,大宗物资采购供应,产品销售和盈亏情况,承包租赁合同执行情况,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落实情况等生产经营管理重要事项;

(三)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职工提薪晋级、奖罚与福利,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障基金缴纳情况,职工招聘,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评优选先的条件、数量和结果,职工购房、售房的政策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以及企业公积金和公益金的使用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企业中层领导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企业业务招待费用使用情况,企业领导人员工资(年薪)、奖金、兼职、补贴、住房、用车、通讯工具使用情况,出国出境费用支出情况,以及与企业管理机构组成人员廉洁自律有关的重要事项。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