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由企业工会提前二十日将本次职工代表大会筹备方案报上一级工会预审,上一级工会应当自收到筹备方案之日起三日内提出指导意见。三日内未提出的,视为同意。企业工会应当自职工代表大会闭会后七日内,将本次职工代表大会的会议资料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