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职工代表选举和罢免办法,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负责将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名单在本选举单位内进行公示;
(二)负责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和组织工作,征集代表提案,提出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议程和日程建议;
(三)主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四)组织专门委员会(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五)受理职工的申诉和征集职工的建议,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宣传有关民主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意识,提高职工素质和参与能力;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