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职工代表对所在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其所在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和罢免本选举单位的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依法终止或者解除与本单位劳动关系,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由原选举单位按规定补选。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