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第三节 职工代表第二十九条有效职工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企业的规章制度,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做好本职工作;(二)听取和反映所在选举单位职工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三)每年向所在选举单位职工述职,接受职工的评议和监督;(四)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付的任务;(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