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涉及职工权益的事项有知情权;

(三)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闭会期间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和落实提案情况进行监督;

(四)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经企业同意组织的有关活动,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