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第三节 职工代表第二十八条有效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涉及职工权益的事项有知情权;(三)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闭会期间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和落实提案情况进行监督;(四)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经企业同意组织的有关活动,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受影响。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