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职工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方可召开。

会议的议题应当由企业工会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职工代表,并由职工代表向职工征求意见。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