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具体任期由职工代表大会决定。

企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管理机构、企业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