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设立分公司、分厂的企业可以分级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应当由企业领导机关和分公司、分厂按照一定比例选举产生。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