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第一节 组织制度第十条有效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按照下列标准确定:一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二十人至五十人确定;一千人以上不足一万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五十人至一百人确定;一万人以上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不少于一百人。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