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章 泉城特色保护第六十四条已修改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园林、水利、林业、农业、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山体、湖泊、湿地、名泉、河道水系、水源地保护、水土保持等行业专项规划。前款规定的各类行业专项规划应当划定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作为专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