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章 泉城特色保护第六十三条已修改制定和实施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突出山、泉、湖、河、城整体风貌的保护,重点保护名泉、湖泊、河流、山体、古城、文物保护单位、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优秀历史建筑、历史街区和特色街区,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风貌。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