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本省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

非本省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或者本省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参照本条例予以奖励和保护。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