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或者约定义务之外,为维护公共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等行为。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