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第十八条有效见义勇为人员评残定级后,有工作单位的,其伤残待遇参照国家有关因公(工)受伤人员的规定办理;无工作单位的,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