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已修改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热工程,必须符合城市供热规划,并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城市供热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其配套的供热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环境效益好和节能效率高的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给予支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6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