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城市供热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的原则编制。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建设等不得占用供热发展规划预留的城市供热设施用地。

城市供热规划一经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不得擅自更改。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