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已修改城市供热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的原则编制。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建设等不得占用供热发展规划预留的城市供热设施用地。城市供热规划一经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不得擅自更改。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6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