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建设供热设施,兴办热经营企业,推广先进的供热技术和科学方法,提高供热服务质量。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