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热相关的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6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