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热相关的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