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热生产企业与热经营企业、热经营企业与用户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

供用热合同的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