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成立热经营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经营许可证》。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