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