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发展燃气事业,应当合理利用能源、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优先发展管道燃气。

燃气的经营和使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