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供给生活、生产使用的煤制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和新型民用燃气等用作燃烧燃料的气体。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