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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防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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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防汛组织
第八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防汛办事机构建设,配置必要的人员、办公和通信设施及交通工具。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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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