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交通、邮电、石油、电力、铁路、在矿以及贸易、物资、供销等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汛期应当设立防汛机构,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汛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