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规定,推广未经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的农业技术或者强制农业劳动者应用农业技术的,由农业技术推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农业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