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农业技术推广资金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