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促进鹿业发展条例第十二条有效鹿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绿色饲料、科学配方,不得使用危害人畜健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和其他药物及有毒有害的物质,严禁危害人畜健康行为的发生。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