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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促进鹿业发展条例
第十一条
有效
鹿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鹿产品标准进行生产经营,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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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