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条例/第二章 促进与发展第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生产经营场所依法给予保护,在已建或规划建设市场、商贸街和经济开发区时,应当统筹安排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用于经营活动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安置。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