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条例/第二章 促进与发展第十五条有效有关部门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检查,应当依法进行,不得干扰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