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条例/第二章 促进与发展第十四条有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收费时,应当出示物价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证件,开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并在《个体工商户交费登记证》、《私营企业交费登记证》上如实填写收费项目、收费金额、收费单位、收费员姓名和收费日期。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