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城乡规划监察条例第五条已修改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规划监察工作,保障城乡规划监察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