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城乡规划监察条例/第二章 职责和管辖第三十五条已修改拆除没有单位或者个人主张权属的违法建筑,市城乡规划监察主管部门可以在全市范围内发行的报纸、本部门网站以及违法建筑所在地发布拆除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公告期满后,仍无法确定其所有人的,可以按照无主违法建筑依法强制拆除。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