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市城乡规划监察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在作出没收违法建筑、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按照听证的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